县官不如现管: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各级法官不采用,咋办?
最近,一份建立“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”的内部通知文件,让裁判文书网、人民法院案例库火了,产生的主要话题是,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制度何去何从,法院案例库的审判指导作用在具体办案中能有多大效力。
按照目前的司法规划,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,大概率会出现内部的裁判文书库、尚在建设的法院案例库、公开的裁判文书网“一网两库”并存的状态,具体关系详见《诉讼新形态:“全面公开”到“稳慎适当”,裁判文书公开重大变化》一文。
按照最高法院在《【重磅】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?最高法回应:从未“叫停”》一文中的“回应”,未来在具体司法案件中法院案例库发挥的作用是,“保障法律适用统一、裁判尺度统一,避免'同案不同判',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”,如果不予参考入库案例,“应当说明理由,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,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......”
举个例子,亲人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应该是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,是基层法院最常见的民事案件吧?为此,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发过多个司法指导文件阐明,死亡抚恤金,是给予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,不属于死者遗产,不能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平均分配的方式处分,而是要参照继承综合考虑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、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、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大小、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客观情况,以保证分配公平合理,弘扬传统美德。
为此,最高法院还专门2023年1月12日发布的《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(第二批)》中,列出了指导案例阐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的问题。
例如,12月19日,“山东高法”在其冠名的“鲁法案例【2023】698”指导案例中,就采纳并推广了其下级一二审法院判决的一个死亡抚恤金参照遗产“平均分割”的司法裁判方式,直接无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“审判指导”和“典型案例”。(详见《亲人因抚恤金对簿公堂,该如何分割?》一文)
如此的裁判,压根没提最高法院民一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认识,也没提最高法院“典型案例”中的“紧密家庭关系”、“弘扬敬老爱老”、“优良家风”等啊,更别说人家当事人依照最高法院上述法理人士、指导案例提出的,要求按照“按照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密程度、经济依赖程度、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分割”标准分配了。
法院的文章还提到,一审判决之后,其中的一方提出了上诉,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如此的不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指导的裁判案件,居然获得了省高院的“案例”推广,被很多法律媒体转载。这不是跟最高法院刚刚发布的“典型案例”正好相反吗?
为什么写这个案例,只因烟语君也有一个亲戚,发生了一起死亡赔偿金的争议案件,而且起诉到了法院。烟语君提出,死者丈夫常年与死者在外地共同居住,而且没有收入来源,其女儿婚后多年在外地居住,基本没有来往,理应由死者丈夫多分。
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,法官明确指出,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,但在他们法院,一律按照遗产平均分配,坚持诉讼的话还要搭进去诉讼费、律师费。亲戚无奈之下,征求烟语君的意见,虽然知道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,也找出了各地法院按照亲密程度、照顾老人的判决方式,但还是建议亲戚同意调解了吧。
还是那句话,县官不如现管,就算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,奈何人家一二审法院就不认,再审法院也不认。难道,让一个老百姓为了可能多分的两成赔偿金不足10万元,历经一审二审再审,最后打到最高法院吗?
建立对外公开的法院案例库,“保障法律适用统一、裁判尺度统一,避免'同案不同判'”,初衷挺好,可如何解决就算当事人拿着指导案例,可各级法院就是不说理、不参照、不适用呢?总不能各个案件都打到最高法院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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